律师回答
房屋预售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者主要区别有以下几方面:1、签订时间有区别: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一般尚有部分合同条款不明确,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可以对照履行;2、合同性质有区别:房屋预售合同不需要以交付房屋为必要条件,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需要实际履行;3、签订目的有区别:房屋预售合同在签订时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暂时无法订立买卖合同,事先对当事人加以约束,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直接具备履行的内容;4、违约后果有区别:房屋预售合同违约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除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1、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丰培铭 律师普法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擅长:征地拆迁业务、贪污贿赂类刑事业务、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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