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月工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低于企业的平均月工资的,按照企业的平均月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陈丽霞 律师普法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陈丽霞律师,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