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中山市公积金提取的规定与国务院规定一致:职工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1、职工因为需要购买、建造自住房屋的,或者想用公积金去偿还购买房屋的贷款本息的;2、职工因为工作原因调离中山市,或者将户籍迁出中山市,在外地定居;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唐玉娟 律师普法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唐玉娟律师,律师
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民商事诉讼、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发布于花草百科 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