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预告登记是指在购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时,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买卖协议后,为了保障未来物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按照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向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在没有经过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不动产的,不会发生物权效力。例如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可以通过预告登记,防止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给他人。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李梦薇 律师普法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李梦薇律师,律师
擅长:房屋买卖合同、拆件安置补偿、婚姻家庭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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