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并且销售的农产品;部分古籍或者古董;进口直接用于科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设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用品;避孕用具和药品;销售一些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是二手物品。增值税减免权一般在国务院,任何部门都无权减免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罗丹 律师普法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
擅长: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纠纷、离婚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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