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予每工作1年1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给予少于一年的年度经济补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介入调查,或者直接申请仲裁,请求发包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额50%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孔晓雪 律师普法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孔晓雪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征地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