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特别自首需要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不知犯罪已发生或者司法机关虽已发现犯罪,但不知犯罪人是谁司法机关虽然对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知晓,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2、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汪世龙 律师普法
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汪世龙律师,副主任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控告、合规业务
版权声明:本文发布于花草百科 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