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是指针对依法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人,在完成一定的刑期后,由于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变,的确存在悔改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进而有条件地把犯罪分子提前释放的制度,这样能够很好的鼓励犯罪分子接受教育和改造,能够让其尽快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变化。有期徒刑的考验期是剩余的刑期,无期的考验期是十年。
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汪世龙 律师普法
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汪世龙律师,副主任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控告、合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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