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通常我们所说的“购房意向书“、”认购协议”,其性质应当是购房合同的预约合同。也即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购房合同的合同。但是特殊情况下,“购房意向书“、”认购协议”具备了购房合同的要素时,应当被认为是购房合同;例如:当事人已经在购房意向书中已经就标的、价款、数量、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蔡明红 律师普法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蔡明红律师,副主任、执委会主任
擅长:合同纠纷(含债权债务、房产等)、公司法、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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