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当然可以用于偿还房贷款项。除此之外,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形还有以下几个:1、职工购房、职工建房、职工翻建房屋、职工对自己的房屋做大装修等;2、职工离休又或者是退休;3、职工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跟用人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除此之外,职工出境定居、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情况,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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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章法律师,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具有国家注册营销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同时担任余干深圳流动党员支部书记、江西省余干政协委员
擅长:刑事辩护、工程建设、债权债务、离婚